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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-租赁》讲座(三)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
法律分析:使用权资产是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--租赁(修订版)》的产物。新准则下,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,对于承租人而言都不再进行区分,都要通过统一设置的使用权资产科目进行处理,在承租人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,使用权资产需要单独列示。
会计准则——21号租赁准则执行之后,首先对承租人来讲会将租赁的资产纳入到资产负债表管理,这样会对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产生一定的影响。
设备租赁合同按年签订,或者对于打印机、复印机一类主要是耗材支出的设备,在签订合同时不约定固定租金部分,不约定保底用量,将所有支出全部计入耗材支出,可以避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。车辆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特定车辆使用权完全归企业所有的,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,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。
二)由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》规范的租赁合同。 (三)由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》等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。 (四)由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》规范的原保险合同。 (五)由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》规范的再保险合同。